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4 |
(一)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门、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二)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三)设置能满足食品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定区域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如经营业态需要,应配备冰箱等冷藏(冻)设施;
(四)刀具、案板分别设置生、熟专用,且标识明显;
(五)配置与业态类别相适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第九条 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 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小餐饮登记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制订相应的登记工作流程,并将登记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登记表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栏以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的信息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小餐饮登记可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可通过直接提交、快递、委托代理、现场核查时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登记申请的纸式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根据申请事项,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首次申请小餐饮登记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延续、变更申请的,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单位或者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论按照《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的项目进行判定.核查项目中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合计不超过五项(含五项)不合格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