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4
吴发改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大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全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按审核、审定、公示、评估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吴江区境内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需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吴江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吴江区内外拥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 1.工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连续两个年度净入库税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1亿元以上. 2.服务业总部企业. 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设立年度起3年内(含设立年度)任一年度净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 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连续两个年度净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吴江区内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吴江区内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 3个. 2.年度净入库税收达5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净入库税收达500万元. 第五条 属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z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上市);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吴江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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