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4 |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到帐资金和增减资情况;
区商务局负责核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帐资金和增减资情况;
区人社局负责确认企业人才名单;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区总部大楼建设情况;
区国土局负责提供总部大楼相关土地出让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区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须及时向区总部办申报,经重新评估,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符合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及时组织企业申报. 第十九条 区、各区镇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财力得益地分级承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总部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关于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