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10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 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厅、区直主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区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厅安排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报财政厅审批后,实行统一处置.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