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4 |
(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区直主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三)财政厅审批.财政厅对区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厅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厅或区直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厅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区直主管部门或财政厅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区直主管部门按财政厅授权权限规定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