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4 |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财政厅授权区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
2. 同一区直主管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4.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5.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
(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 对外捐赠事项;
5. 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财政厅认为应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财政厅授权区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区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区直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