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旅游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扬尘、扬尘污染和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界定】本条例所称扬尘,是指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防治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治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宣传教育】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受到扬尘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激励、鼓励扬尘污染防治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
鼓励建筑物施工、拆除过程中减少废弃物,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九条 【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违反城市规划建(构)筑物的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活动、公共场所及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和房屋拆迁工程等建设施工、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设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的施工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易产生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矿山治理项目、采石取土场作业、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财政、林业、农业、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责任】 村、居委会和社区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