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4 |
(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职责】
(一)承担工程建设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协调考核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协调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发生重度污染天气,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制度】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重点污染源名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施信息共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罚情况依法公开发布.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传输.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十九条 【扬尘污染举报制度】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公众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范围及相应职责,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