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第四条 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区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市本级(区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积极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
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至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保障道路挖掘项目修复资金安排.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负责监督管理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情况,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职责负责统筹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以及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信管道、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市政规划,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建筑工务局、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的挖掘应从严控制.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统一进行路面修复,尽量减少反复开挖. 第十三条 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时,应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开工完工时间等关键性信息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工程挖掘计划申报情况、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调整情况的动态更新,消除各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落地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挖掘工程实际需求,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道路挖掘初步计划,并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公示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公示路段有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召开一次年度计划调整会议,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调整后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和调整原因应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按年度挖掘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须将情况说明向社会公示并报工程所在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家工程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自行协商编制施工计划、交通疏解方案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主体有争议的,由所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主体依据规定须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承担监管、履约责任,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申请范围内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各参建工程建设单位须无条件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