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4 |
该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12日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年孤儿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年孤儿,是指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孤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依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评估对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成年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 第五条 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的评估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具备完全自理能力 1. 残疾成年孤儿,其残疾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精神残疾者除外.除精神和智力残疾外,借助轮椅等器具能够完全自理的残疾者,残疾等级可不受限制;
2. 生活完全自理,即生活不需要他人照顾,衣食住行可独立完成.
(二)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1. 具备基本的自我照顾能力(包括独立完成煮食、搭乘交通工具、使用手机、具备基本安全意识等);
2. 具备基本的理财能力;
3. 具备基本的社会交际能力(包括顺利与人沟通交流、较好处理人际矛盾等).
(三)具备劳动就业能力 1. 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包括能清楚及执行指令、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能进行逻辑思考等);
2. 具备基本的电脑操作技能;
3. 具备基本的问题解决能力;
4. 具备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
5. 具备听、说、读、写能力. 第六条 市、区(指设有公办社会福利院,下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年度安置计划,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对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时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相关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对成年孤儿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成年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社区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