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4

第二章 有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安置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按照 政府扶助,自谋发展,院社对接,平稳过渡 的原则进行社会安置. 第八条 安置成年孤儿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是指成年孤儿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为社会安置的适应期,起始时间从实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缴纳第一笔住房租金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 第九条 过渡期内,对于由市级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市财政按每人6.4万元标准给予安置补贴.安置补贴由市社会福利院管理. 区级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补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安置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配备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按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代缴住房租金、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 成年孤儿对一次性配备物资享有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物资维修、维护及保养. 第十一条 符合公租房有关申请条件的成年孤儿,其申请承租公租房纳入优先配租范围.成年孤儿承租的公租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按优惠租金计租.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成立由社会工作、医疗、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的评估标准对成年孤儿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收集好的成年孤儿材料分别报市、区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安置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小组评估意见);

(二)成年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前半年内体检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

(四)残疾成年孤儿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对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区民政局对区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需报市民政局核实的材料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民政局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协助成年孤儿按照我市公租房管理规定申请公租房,将所需的安置补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成年孤儿入住公租房手续办理完成后,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凭该成年孤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其将户籍迁入公租房住址.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对需要安置的成年孤儿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安置过渡期满后,成年孤儿按照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协助其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已安置的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解决成年孤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帮助成年孤儿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第二十条 在安置过渡期内,成年孤儿有以下情况的,经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并报市、区民政局批准,可立即转回社会福利机构安置,户籍迁回社会福利机构,其剩余的安置补贴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三)长期扰民或与邻里发生矛盾,被邻里、村(居)民委员会等投诉超过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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