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4 |
(三)产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内销售情况补贴其生产的属国内自主品牌的三轴或以上工业机器人.销售给佛山市内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台;
销售给佛山市外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25万元/台.销售成套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可根据其中工业机器人的售价,按上述比例进行补贴.申请产品补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海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以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南海区内使用厂房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2.企业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团队;
3.企业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在机器人产品的本体、减速机、伺服电机、控制器这四项的至少三项上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每台(套)机器人已全额收款并已开具全额发票. 5.所申报的机器人需提供终端用户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四)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的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八条 扶持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
(一)租金补贴.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其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前三年分别按照
20、
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起始日期为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若起租日期早于企业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日期的,则以注册登记日期作为租金补贴起始日期.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核定.
(二)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扶持专项,企业当年只可择一享受,不得既享受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扶持,又享受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 第十条 扶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成果孵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金融租赁等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专家评审,根据每个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产业带动作用、创新引领性、带动行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机器人产业研发.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研发工业机器人本体、控制器、伺服电机、减速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项目,以及开发机器人数控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并产业化而形成对国产工业机器人技术支撑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 互联网+机器人 项目.对建设 互联网+机器人 众创空间,建立 互联网+机器人 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平台,以及 互联网+机器人 示范项目等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50―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自主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