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4 |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对本办法扶持内容,各镇(街道)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进行配套奖补,加大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除配套上级资金奖补项目及本办法有特别说明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企业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经贸、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经贸、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评审、审核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评估(事后奖补除外),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回扶持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各级政府技改创新扶持资金的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贸或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中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全部已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项目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追回全部已拨扶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3年内申报各级政府技改创新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到期后,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连续补贴/奖励条款延续至补贴/奖励完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