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5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4.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管理,必须做到: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不能密闭的,必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装卸物料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措施. (4)厂区内道路必须采取清扫、吸尘、洒水等措施控制二次扬尘污染. 对未达到上述管理要求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 5.进一步加大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的扬尘管控,必须做到: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对未达到上述管理要求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 6.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1)工业涂装企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 (2)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含汽车保养维修行业、干洗行业、家具行业),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 (3)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泄漏的物料进行及时收集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 (4)加强辖区内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气罐车日常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其中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年度油气回收检测,并于2018年8月底前将检测报告提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7.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扬尘管控水平. (1)进一步改进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方式,增加道路高效真空吸尘车和道路清扫车等机械化车辆,中心城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 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2)中心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及人行道每天洒水8次,主干道及人行道每天冲洗1次、次干道及人行道每两天冲洗1次. 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3)全县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城市渣土运输车密闭管理协调会议纪要》(萍府办纪要〔2017〕87号)明确的改装要求,做到全密闭.凡达不到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中心城区.对于违反规定的渣土车和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必须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 (5)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整治力度.对超载严重造成扬尘污染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局、县公安局. 8.进一步强化县城区及周边地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做到湿法作业、干净上路. (1)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施工工地必须在地块四周安装临时围挡或建实体围墙.临时围挡要与地面紧密结合,高度不得低于2米,实体围墙要有基础和墙帽,高度不得低于2.5米. (2)物料堆放100%苫盖.现场堆放砂、石、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等散体、流体物料必须采取全封闭苫盖措施,达到无空隙的苫盖标准. (3)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在出入口大门内侧设置冲洗平台,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需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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