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5

在冲洗平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8兆帕(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在出入口设置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4)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并及时清扫洒水降尘,达到车辆行驶无扬尘的标准. (5)自动喷淋系统100%配备.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喷雾除尘设施,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土方开挖、物料装卸、垃圾清运、材料切割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抑尘.有条件的施工工地还要在施工围挡和塔吊上安装喷雾除尘设施. (6)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施工工地内暂不开发的场地应当100%绿化或采用防尘网苫盖,或者喷洒抑尘剂进行固化. 凡达不到以上6个100%要求的施工工地,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琴亭镇. 9.继续加强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建筑物拆除作业扬尘管理. (1)开展拆除作业前,必须预先对拆除物进行洒水喷淋. (2)做到洒水喷淋抑尘与拆除作业同步. (3)拆除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时应采取苫盖措施. 对未达到上述管理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任部门:县房管局、琴亭镇. 10.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 (1)完成县城区内所有餐饮单位(含单位食堂、露天烧烤、夜宵摊点)油烟废气整治,对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单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11.严控中心城区范围内垃圾焚烧.必须对辖区内垃圾禁烧工作实行分片网格化管理,原则上划定500*500m监管网格,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发生垃圾焚烧现象,网格监管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琴亭镇、县城管执法局. 12.制定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放的部署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明确全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时段.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13.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1)狠抓秸秆禁烧管理.加大秸秆火点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县中心城区周边地区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必须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管控网格延伸到村组,一旦发现火点要及时制止并扑灭,切实降低秸秆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在本县辖区内建立1个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和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服务示范点,拓展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推广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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