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5 |
2013年12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有关香港法律的课题,以进行改革.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 主席U 袁国强先生 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律政司司长 成员U 马道立首席法官 GBM,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邓国桢法官 SBS,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尹效良先生 太平绅士,法律草拟专员 陈黄穗女士 BBS,太平绅士 白仲安先生 SBS,太平绅士 罗德士先生 韦健生教授 林李静文女士 SBS,OBE,太平绅士 李慧贤女士 BBS,太平绅士 周家明先生 资深大律师 冯庭硕先生 资深大律师 法改会的秘书长是首席政府律师黄继儿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夏U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慈善组织 目录 页 导言
1 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慈善组织所进行的研究
1 本报告书的意旨和编排方式
2 第1章 引言
3 何谓慈善组织?
3 香港慈善事业的增长
4 有必要检讨香港的慈善法
5 涉及香港非牟利机构的其他主动措施
6 小组委员会进行检讨的目标
7 香港慈善组织现有法律及规管框架概览
9 慈善组织 的法律定义
9 慈善地位所带来的优惠
11 成立慈善组织:可供采用的法律架构
14 对慈善组织的监管
15 慈善组织的解散以及 近似 原则
18 监管香港慈善组织的规管框架中可察见的不足之处
18 香港慈善组织在监管方面的问题
18 第2章 关於慈善组织定义的建议
23 香港现时的情况
23 慈善组织 的法律定义
23 慈善组织在普通法中的历史演变
23 普通法中的 慈善宗旨 特定类别
25 被裁定为非属慈善性质的宗旨
29 慈善组织 在香港法例之下如何界定
29 现有法律的问题以及进行改革的需要
33 定义不合时宜
33 相关法律混乱不清
33 订立法定定义的正反意见
34 受谘询者的回应
35 我们的观点
36 界定慈善地位时须予考虑的问题
36 纯属慈善性质的宗旨
36 其他考虑事项
37 可以采用的改革模式:其他司法管区所采用的定义
38 英格兰与威尔斯
38 苏格兰
40 慈善宗旨类别
43 防贫或济贫
43 受谘询者的回应
43 我们的观点
43 促进教育
43 受谘询者的回应
44 我们的观点
44 推广宗教
45 受谘询者的回应
45 我们的观点
46 促进健康
46 受谘询者的回应
47 我们的观点
47 拯救生命
47 受谘询者的回应
49 我们的观点
49 推动公民意识或社区发展
49 受谘询者的回应
50 我们的观点
50 推展艺术、传统遗产、文化或科学
51 受谘询者的回应
51 我们的观点
51 推动公众参与体育运动
51 受谘询者的回应
52 我们的观点
53 促进宗教和谐或种族和谐
53 受谘询者的回应
54 我们的观点
54 促进平等及多元化
54 受谘询者的回应
54 我们的观点
54 推动环境保护或改善
54 受谘询者的回应
55 我们的观点
55 对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残疾、经济困难 或其他不利条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济助
55 受谘询者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