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5

156 受谘询者的回应

157 我们的看法

159 职业筹款人

160 临时特别筹款活动

161 日后须考虑的其他潜在议题

161 受谘询者的回应

162 我们的看法

163 公众教育

164 受谘询者的回应

165 我们的看法

165 政府决策局或部门所作出的协调工作

166 受谘询者的回应

166 我们的看法

166 第7章 关於慈善组织与税务的建议

169 香港现时的情况

169 慈善组织的免税

170 慈善捐款的扣税

172 提交帐目及报告

173 其他司法管区的慈善组织与税务

174 小组委员会在谘询文件中的建议以及我们关於香港 慈善组织税务的最终建议

175 受谘询者的回应

176 我们的看法

176 第8章 关於近似原则的建议

180 香港在近似原则、信托复归及解散慈善组织方面的情况

180 普通法中的近似原则及信托复归

180 慈善机构的解散

183 近似原则在其他司法管区的适用

184 英格兰与威尔斯

184 小组委员会在谘询文件中的建议以及我们关於慈善 组织的变更的最终建议

193 受谘询者的回应

194 我们的看法

194 第9章 关於香港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的建议

196 是否需要有 一站式机构

196 海外的经验

197 英格兰与威尔斯

197 爱尔兰

198 新西兰

199 关於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一事小组委员会在谘询文件中的建议以及我们的最终建议

200 未来的慈善事务委员会的目标

200 未来的慈善事务委员会与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 事务守护人)两者在角色上的相互作用

200 未来的慈善事务委员会的一般特点

201 未来的慈善事务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

202 上诉机制

206 受谘询者对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的回应

207 我们在研究公众回应后而提出的观点

212 我们的结论

214 建议摘要

217 附件1 谘询文件的回应者名单

223 附件2 海外慈善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和内部监管:对香港未来可能成立的慈善事务委员会的启示

231 附件3 部分法定机构委任主席和成员的方法及成员组合一览表

247 导言 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慈善组织所进行的研究 1. 2007年6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长把慈善法这个课题交由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研究.研究围如下U 检讨关乎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及规管框架,并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改革建议. 2. 专责研究这个课题的小组委员会於2007年9月委出.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U 陈智思议员,GBS,太平绅士(主席) 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主席 白仲安先生,SBS,太平绅士 律师 高露云律师行合夥人 陈黄穗女士,BBS,太平绅士 消费者委员会前总干事 方敏生女士,BBS,太平绅士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前行政总裁 顾志翔先生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 行政总裁 蔡克刚先生,BBS,太平绅士 律师 蔡克刚律师事务所合夥人 卫嘉丽女士 社会福利署总行政主任 (奖券基金) 王青平先生 税务局总评税主任(特别任务) 3. 小组委员会的前任成员,包括有庞毅理先生、资深大律师林云浩先生、颜刘佩莲女士 及叶岑燕霞女士.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署理)冯淑芬女士,是小组委员会的现任秘书,而高级政府律师张美雅女士,则是小组委员会的前任秘书,任期至2009年5月为止. 4. 小组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和考虑研究围所涵盖多方面的各项事宜. 本报告书的意旨和编排方式 5. 小组委员会经详细研究后,包括就多个海外司法管区的慈善组织机制进行了分析,在2011年6月发表谘询文件,以徵询公众的看法和意见.谘询期原定於2011年9月16日结束,但由於有多名市民要求延期,谘询期结果延迟结束.小组委员会一共收到264份书面回应,回应者的名单见本报告书的附件1. 6. 本报告书的第1章扼要说明进行这项法律改革研究的背景,并概略介绍香港慈善组织的现有法律及规管架构.第2章讨论 慈善组织 的法律定义,列出我们在这方面的建议.第3章研究慈善组织法律架构的各个不同方面.第4章载有我们就慈善组织的注册而作出的讨论和建议,第5章则是关於慈善组织的管治、帐目及报告框架.规管慈善筹款活动所涉及到的问题,以及我们在这方面的建议,胪列於第6章.第7章分析慈善组织的税务情况,载有我们就这方面的改革幅度而作出的建议.我们就解散慈善组织以及近似原则所作出的建议,载於第8章,而我们就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所作出的建议,则载於第9章. 第1章 引言 1.1 在本章中,我们会简略介绍慈善组织的特色,因慈善组织而出现的独特问题,以及我们就这的法律进行检讨的原因. 何谓慈善组织? 1.2 香港现时有超过7,500个免税慈善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是以下列其中一种形式而成立: 根豆咎趵(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又或者是在海外成立为法团并根豆咎趵返XI部注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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