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5

(四)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候选人应逐级推荐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确定的被推荐人选和单位,填报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济南市妇联.济南市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济南市妇联党组审定. 第七条 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的评选程序

(一)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与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济南市妇联成立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济南市妇联宣传部;

(三)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妇联,市直妇委会,各有关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等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每单位推荐1人;

(四)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有异议者,由办公室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并报评委会;

(五)召开评委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确定标兵建议名单,报济南市妇联党组审定. 第八条 为体现评选活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群众性,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活动要充分考虑界别、行业、城乡等方面的因素,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女性和集体倾斜,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一)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比例不得超过20%(含20%);

基层一线候选人比例要占到20%以上;

(二)县(市)区妇联不参评济南市三八红旗集体.

第四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济南市妇联对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颁发荣誉证书,对济南市三八红旗集体颁发奖牌,对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奖杯. 第十条 济南市妇联于 三八 国际妇女节前进行相关表彰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赛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女性,符合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者,在获得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经相关县(市)区妇联或市级部门、单位提名,济南市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在重大比赛、重大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和女性集体,符合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条件者,在获得县(市)区三八红旗手或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经相关县(市)区妇联或市级部门、单位提名,济南市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女性,或县(市)区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女性为主的集体和女性,在获得县(市)区三八红旗手或市直部门、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基础上,经相关县(市)区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申报,济南市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济南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县(市)区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报济南市妇联核准,撤销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杯和奖章.

(一)主要先进事迹失实者;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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