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05 |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县环境保护局综合业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1000300011522528009726705N14520424 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5号)附件1第14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1000400011522528009726705N14520424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1000500011522528009726705N1452042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发布)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确需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理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污染防治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