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05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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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 条. 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1000600011522528009726705N14520424 夜间建设连续施工连作业许可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时,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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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 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1000700011522528009726705N14520424 限期治理项目完成验收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发布)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