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5 |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
(五)、
(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
(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
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七、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