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5 |
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
欠费 月以上的或者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
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二)专项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