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5

(二) 被拆迁人合法正房属一类砖混结构的按 拆一补一 进行置换;

二、三类砖混和砖木、纯木结构的房屋,置换时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由被拆迁人补足与一类砖混结构房屋的等级差额.

(三)被拆迁房屋的偏房及附属物直接按市县有关文件文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纳入建筑面积的置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后其宅基地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合法正房占地面积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按怀政发【2014】2号文件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在安置区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被拆迁人按900元/O购买超出的房屋面积;

超过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以上的,按1500元/O购买超出的房屋面积. 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在安置区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拆迁人应按成本价(900元/O)补偿超过的房屋面积.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顺序按照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安置房屋的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安置楼盘公布的价差为准. 第八条 选择分散自建安置的,即按照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后,被拆迁人在县工业园规划区域外选址自行修建房屋.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分散自建安置的占地面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 定,即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O,占用其他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O.建筑总面积应控制在240O以内. 分散自建安置的给予自建补助费.被拆迁户按照每人

50 m2的占地面积,最高占地面积不超过150 m2 的标准,给予自建补助费每平米45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万元.

(三)自建安置必须在县工业园规划区域外修建,自行到乡镇、村应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若在县工业园规划区域内修建,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缴已领取的自建补助费. 第九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搬家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费支付两次. 过渡费按月按户计算,每户(3人以内)每月补助500元,多增加一人1人,增加5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12个月后的过渡费按本标准两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四章 安置资格 第十条 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工业园组织乡(镇)派出所、国土所、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二)独生子女,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没有安排工作且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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