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5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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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应按照 生熟分开 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加工、贮存、销售的专间或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四)经营现场制作的糕点类食品和饮品,应当设有专用操作场所,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成品存放和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五)经营现场制作的裱花类糕点、烧卤熟肉,或销售改刀熟食,应当设有操作专间,专间的墙壁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或制成,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预进间;
(六)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 可品尝 等字样.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料应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