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销售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 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四条【许可项目】 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核定有散装食品经营范围内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第五条【禁止经营】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无 标识牌 、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八)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场所要求】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和任何非食品物品混区摆放.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应按照 生熟分开 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三)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 可品尝 等字样. 第七条【设备要求】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