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5 |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第八条【直接入口食品特殊要求】 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进行经营: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标识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条【生产日期】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鼓励经营者设立 临期散装食品专柜 或对临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一条【称重标签要求】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和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或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贮存标识】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贮存、运输、装卸要求】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符合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统一配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经营销售台帐记录】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七条【凭证保留】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 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