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5 |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五)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第十九条【培训制度】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员】 商场、超市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管理工作,逐项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检查,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并督促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
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把散装食品作为年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重点,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对散装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凡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散装食品一律下架退市,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依法处置】 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范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