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5 |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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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专间内配备空调、紫外线灯等消毒装置、清洗消毒水池(使用流动水),冰箱和温度计等设备设施;
(六)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八条??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无毒、清洁;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应当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直接用内容不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产品合格证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条??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
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鼓励经营者设立 临期散装食品专柜 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计量标签标识的小包装或计量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计量标签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经营者可另设计量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应当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最佳食用期不得超过食品原始标示的保质期. 第十三条??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五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经营非自制的散装酒、散装熟食经营者应当留存散装酒、散装熟食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酒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