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5 |
2018年6月27日 合肥高新区2018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
第二章?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五类企业:
(一) 至少有1名人员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 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和 瞪羚企业 . 第六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专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研究中心;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四)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环保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第六条中相关服务机构须达到的条件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注册会计师7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登记证书,至少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律师事务所: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执业律师1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至少有持证专利代理人5名,至少2名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商标代理机构:成立2年以上,属于国家商标局的备案代理机构,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至少6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财务咨询机构:取得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0家,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科技咨询机构: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资质等服务不少于10家,至少8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及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 环评机构:经区环保部门推荐,取得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质.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10家. 上述服务机构需在合肥高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