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5 |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规定】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规定】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内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有效期规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节能认证标志的式样】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申诉】 认证委托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三十条【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处罚条款】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处罚条款】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处罚条款】 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