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5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自治区、盟市、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下称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盟市和旗县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直接由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六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七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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