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5 |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区直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六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不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