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5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项目申请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除农林水利、交通项目外,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核准项目申请书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以及依法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申请书通用文本,制定并公布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六条 由国家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核准在宁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书应当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由自治区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由设区的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核准机关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应通过在线平台发出受理通知,注明项目代码及受理时间,企业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核准机关应通过在线平台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明确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及政策、法规依据.不予受理通知应加盖核准机关公章. 第十八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延长的核准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涉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商请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反馈初审意见.逾期没有反馈初审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情况复杂需要咨询的,核准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核准机关可以根据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咨询评估意见等,要求企业对项目申请书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企业修改项目申请书及对有关情况和文件进行澄清、补充的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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