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5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出具不予核准的通知,说明理由并加盖核准机关公章. 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通知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抄送相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格式文本,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同意项目变更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项目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完成审查即为备案.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已备案.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简称《备案证》),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的格式文本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审查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企业进行补正.审查发现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审批管理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企业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动态信息. 项目开工前,企业应当在线报备项目开工信息.项目开工后,企业应当于建设工期内每年的6月和12月,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信息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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