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5 |
(六)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价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参考价的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公开召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及新建安置房的价值.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2.分户补偿评估价:本方案中所列价格为参考价,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房屋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单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1.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价置换,不予享受扩购优惠. 3.被征收住宅面积在40m2以下(含40m2)的,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 4.拆除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5.临时建筑、附属物及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八,电话、有线开户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 6.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办公用房,补偿安置办法基本参照住宅执行(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适用本条款,应参照厂房执行). 7.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有保护价值的民居并确定给予保护的,补偿安置后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八)选房办法 1.选房原则:实行 先签订协议、先搬迁、先选房 的原则. 2.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先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当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搬迁完毕的当日发给被征收人 搬迁腾空验收证 ,被征收人凭 搬迁腾空验收证 ,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时间换取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若同一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约搬迁,次日以公开拈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安置时被征收人凭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按顺序在房屋征收部门指定本项目安置范围内,选定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私有房屋政策及落实离休干部待遇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市或区侨台外事局(侨台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或持有离休干部证明材料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
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华侨或离休干部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以公开拈阄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九)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按期搬迁奖励:民宅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于50m2的按1000元/m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