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5 |
套房每产权户最高3万元. 产权户 的认定标准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
(十)补偿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 选择产权调换的或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第一期临时安置费和按时签约的奖励等补偿款.被征收人应缴的补差价(包括扩购价、层次差价)待选房后一并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 第二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权属的认定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办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规定,对住宅房屋权属的认定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如下:
(一)住宅合法产权的认定标准: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未经登记但视为合法的情形 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凡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 土改 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房屋. 7.征收属市委、市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文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标准 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