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5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对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前基建的房屋,可给予一定的建筑材料费补贴. 5.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赔偿,并强制拆除. 6.未经批准改扩建或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定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根据违法的不同年份、不同情况给予材料费补偿. 7.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严格以市规划部门地形图、航拍图、数字化地图为依据.四层(含四层以上)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必须在未经登记建筑处理意见表上载明地形图及2003年和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记载情况.

(四)华塑新村的套房,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七条 住宅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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