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6 |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1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2
(九)收费标准…2
(十)咨询服务…3
二、办理流程…3
(一)申请…3 1.
提交方式…3 2.获取收件编号…3 3.获取收件凭证…4
(二)受理…4 1.材料补正…4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6
三、法律救济…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6
四、表单填写…7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7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1
8 附件2
9 附件3
11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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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编码:3707040103010
(二)实施机构:坊子区林业局审批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在潍坊市坊子区行政区域内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地址:坊子区凤凰街75号)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9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六)办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申请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申请材料 单位或个人申请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均为纸质1份):
1、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畜牧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文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