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6 |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中心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三条 湖塘镇和高新区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级及区级以上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国土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塘镇、高新区北区是中心城区拆迁实施的责任主体;
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审核工作. 区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物价、公安、工商、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订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权属登记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会同所在镇(开发区)、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八条 征地房屋拆迁中拆除的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附件1)、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附件2)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进行评估后确定.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征地房屋拆迁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被征地拆迁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包括在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列为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