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6 |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二)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三)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且符合安置条件,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人员.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并在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因出生、婚姻、军人复退转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五)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七)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的已婚嫁女儿,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
(一)安置人口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人员增加照顾人口1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1人计算;
计划外生育的,不增加照顾人口.
(二)原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走空户: 1.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2.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按照顾人口比例(实际被拆除房屋面积/40平方米)计算.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的,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
(四)被征地拆迁人单身(鳏、寡、孤、独)且无直系亲属照顾,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五)原经有关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人口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
(一)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五)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再婚的女儿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六)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夫妻中,在征地房屋拆迁公告后并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离婚的.
(十)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十一)在本区已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地拆迁人的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的人数按每人40平方米核定.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征地拆迁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迁的,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