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6 |
3人以上的农户(含三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 2.房屋建设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标准实施.
五、危房改造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危房调查 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房情况调查,并录入住建部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作为危房改造的基础数据.
(二)政策公告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公告,并将公告分发给涉及危房改造的村委会或社区,由村委会或社区将公告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及居民聚集地,让居民及时了解危房改造相关政策,特别是改造对象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三)农户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包括涉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保证和承诺若被审核批准为今年的改造对象,能够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改造任务.书面申请须有户主签字.申请户个人提供:危房照片、户口簿、户主本人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房产执照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村委会评议、公示、上报 危房改造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产生,村委会接到居民个人申请后,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民主评议,从而确定本年度危房改造对象,并将评议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到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
(五)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上报 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审查核实,要进村、入户核查.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对象按照分配名额数上报到市宜居办备案.对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或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组织鉴定和审批
(一)危房鉴定 市宜居办通过组织协调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的农房进行危险等级鉴定.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要对改造房屋进行逐个入户、实地考察、现场检测、全面鉴定,确定危房改造户房屋的危险等级,并形成鉴定报告与申报材料共同留存备案.
(二)审批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将上报的危房改造农户的相关资料,包括市级各部门审核意见、危房鉴定情况,整理归档,送交市宜居办.宜居办对危房改造户的情况进行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危房改造.
七、危房改造实施和管理
(一)签订协议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与确定的危房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建筑方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数额、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并明确各方责任.
(二)结构设计 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基本的结构设计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建设要点.设计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