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本标准依据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一章第七条和
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第1号公告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unit coun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物表面上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货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形式读写和存储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等. 3.7 读写器 reader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标识进行信息采集、存储的仪器.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现场混制炸药不做标识;
工业雷管只做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见附录A. 4.2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警示标识,应使用文字、图案或文字加图案标注警示标识信息. 4.3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登记标识,应使用文字和数码标注登记标识信息.其中,基本包装单元的登记标识信息应包括电子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