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品名和警示语.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警示色应为橙色.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 1)外壳为金属材料;
2)已经标注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外观颜色有明确规定的. b)品名按照附录B规定予以标注.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c)警示语为 爆炸品 .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可视为有警示语. 5.1.3 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爆炸品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要求. b)品名按照本标准5.1.2b)款的要求标注. c)警示语分别按以下要求标注: 1)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的警示语: 防火、防潮、小心、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 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2)起爆器材和烟火制品的警示语: 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5.1.4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8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和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b)工业炸药制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4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c)索类火工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品名和警示语的字号,但字高不应小于1.5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d)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按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分别进行标注.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生产企业名称.采用在包裹材料上预印刷的,应采用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全称;
采用在生产线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可采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b)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 00~99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 01~12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 01~31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
090428 表示;
c)工业炸药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5mm,字间距1mm~2mm;
工业炸药制品和索类火工品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1.5mm,字间距0.5mm~2mm;
其他产品根据产品外型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a)款和b)款的要求,字号根据基本包装单元外型尺寸由生产企业确定. b)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等;
2)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包装件至少应有一个标签;
3)根据管理需要允许采用条形码标签和其他电子标签联合使用.采用条形码时,条码应位于标签的正中间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每个包装件相对方向外表面(正常堆垛时的垂直面)各附注一个条形码标签,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