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6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19日起调整前述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2月6日起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调查程序 立案及通知. 立案. 2017年12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主张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立案通知. 2018年1月29日,调查机关通知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欧洲淀粉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及相关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3月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电子版发布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的时限内,24家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提交了答卷,24家企业包括内蒙古华欧淀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有限公司、固原亚雪淀粉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庄浪县宏达淀粉加工有限公司、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张家口富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鹏程优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静宁县红光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长宏马铃薯淀粉有限公司、固原雪冠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新田源集团富元淀粉有限公司、固原玉明淀粉有限公司、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鑫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庄浪县鑫喜淀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定西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晶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家良淀粉食品有限公司、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 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9月5日至9月6日,对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将补充材料(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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