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6

(五)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年5月8日,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期终复审框架的意见》. 2018年11月9日,欧洲淀粉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评论意见》. 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欧盟利害关系方相关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本案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评论意见. 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和2013年第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没有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参加本次调查,也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马铃薯淀粉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欧盟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也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欧盟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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