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6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追缴的增值税2320633.58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3651073.07元,税额2320633.58元,价税合计15971706.65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应追缴增值税2320633.5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追缴的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文书制作: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