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6 |
20、11-21号铺面 邮政编码: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8432229K 法定代表人:朱玲霞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于2018年10月10日在位于乐业县森XX站门面的乐业县XX超市,对你公司2018年6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100克/袋的食用木薯淀粉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该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①1.
4*104,②2.8*104,③2.4*104,④2.8*104,⑤1.8*104(标准指标:n5;
c2;
m104;
M105;
单位:CFU/g),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G183596)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10801号).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对被抽样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经查明,
1、你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5月12日到期后,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手续,且原位于南宁市高新开发区四联村井头坡的生产场所因属违章建筑,已被强行拆除.法定代表人朱玲霞于2018年6月6日在其家中生产了规格为100克/袋的食用木薯淀粉XX袋,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用木薯淀粉违法行为.
2、你公司生产的该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木薯淀粉违法行为.
3、该产品全部销售到乐业县XX超市,未进行自检和留样,生产成本为XX元/袋,销售价格为XX元/袋,货值金额为65.00元(XX元/袋*XX袋=65.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XX元/袋-XX元/袋)*XX袋=10.00元〕.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对该产品进行召回,截至2018年12月24日共召回20袋,未退回货款.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召回的产品进行扣押,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扣押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1日,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扣押.
4、你公司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工具电子秤、封口机也用于日常经营所需. 综上所述,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用木薯淀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木薯淀粉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65.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相关证据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玲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18450000622234146)复印件、《被抽检产品照片》;
《检验报告》(№:SG183596);
《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10801号)、《送达回执》;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及《原生产地址照片》;
《询问调查笔录》、《关于食用木薯淀粉生产成本的说明》、《南宁阊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XK-000-2018-07-06-0001)复印件;
《关于我公司食用木薯淀粉召回的公告》、《产品召回公告照片》、《食用木薯淀粉召回记录》复印件、《关于召回产品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公司食用木薯淀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