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6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10刑终18号〕;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食生扣决〔2018〕122401号)、《扣押延期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扣延〔2019〕012201号)、《送达回执》、《解除扣押决定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打印件.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5月12日到期后,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手续继续生产,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三点第

(七)项 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

(七)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的规定,该行为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用木薯淀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木薯淀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用木薯淀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木薯淀粉的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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