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7
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

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1.0.1 Ⅰ Ⅱ Ⅲ Ⅳ 停车场 修车场 停车场 200辆15车位 300辆101~200辆6~15车位 201~300辆26~100辆26~100辆101~200辆≤25辆≤2车位 ≤100辆注: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1.0.2的规定. 1.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1.0.2墙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 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2.0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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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二章 采暖通风和排烟

第一节 采暖和通风 2.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2.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1.2.2 Ⅰ、Ⅱ、Ⅲ 类汽车库;

2.1.2.3 Ⅰ、Ⅱ 类修车库. 2.1.3 Ⅳ类汽车库、Ⅲ、Ⅳ 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2.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不应为不燃烧材料.

第二节 排烟 2.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2.2.2 设有机要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2.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2.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C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就保证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2.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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