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7 |
第二节 排烟 3.2.1 地下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 带来困难.根据国内20多座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C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超过280°C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3.2.2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烟分区太小,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的数量,不易控制;
防烟分区面积太大,风机增大,风管加宽,不利于设计.规范修订组召集了上海市华东建筑设计 院、上海建筑设计院的部分专家进行了研讨,结合具体工程,按层高为3m,换气次数为6次/h・m3计算,2000m2的排烟量3.6万m3,是比较合适,符合实际情况. 3.2.3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开始绝大多数积聚在车库的上部,将排烟口设在车库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效果更好,排烟口与防烟分区最远地点的距离是关系到排烟效果好坏的重要问题,排烟口与最远排烟地点太远了,就会直接影响排烟速度,太近了要多设排烟管道,不经 济. 3.2.4 地下汽车库汽车发生火灾时,可燃物较少,发烟量不大,且人员较少,基本无人停留,设置排烟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人员疏散,另一方面便于扑救火灾.鉴于地下车库的特点,经专家们研讨,认为6次/h的换气次数的排烟量是基本符合汽车火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参照了美国NFPA88A有关规定,其要求汽车库的排烟量也是6次/h,因此规范修订组将风机的排烟量定为6次/h. 3.2.5 据测试,一般可燃物发生燃烧时火场中心温度高达800~1000°C.火灾现场的烟气温度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地下汽车库火灾时产生的高温散发条件较差,温度比地上建筑要高,排烟风机能否在较高气温下正常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火场排烟很重要的技术问题.排烟风机一般设在屋顶上或机房内,与排烟地点有相当一段距离,烟气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扩散到风机,温度要比火场中心温度低很多.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能在280°C连续工作30min,就能满足要求,本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一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光是排烟风机启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所以,它们之间一定要做以相互联锁,目前国内的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目前,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用联动控制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3.2.6 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一些.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粗糙阻力要大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排烟效果越好.这些数据的规 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3.2.7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的分隔,使有的防火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 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进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除. ........